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诺贝尔奖之谜

据资料记载,诺贝尔一生曾立过三次遗嘱,现在有案可查的是后两次。他的第二份遗嘱写于1893 年3 月14 日,其中提出:在他身后应将他遗产的大部分留作奖金,以支持各国杰出的科学家、文学家和致力世界和平的人士。同时,遗嘱中还规定:遗产的另一部分(20%)由其亲友22 人继承。第三份遗嘱写于1895 年11 月27 日夜晚。他在这份遗嘱中明确提出:要将价值3300 多万瑞典克郎(合200 多万英镑)的财产作为基金,其每年利息分为5 份,以奖金的形式分别授予当年在物理学、化学、生理学或医学、文学、和平事业中为人类作出卓越贡献的人士,而不论性别。这份遗嘱的确立,自然否定了前一份遗嘱的合法性,也就剥夺了其亲友们的财产继承权。此外,在这份遗嘱中,他还明确指定了两个遗嘱执行人,即瑞典企业家鲁道夫·里尔雅克斯特和拉各纳·索尔曼。诺贝尔真的立过这样的遗嘱吗?他为什么要剥夺亲友的财产继承权呢?遗嘱的纠纷遗嘱在诺贝尔死后发表,立即受到来自其亲属和瑞典社会各方面的压力、刁难。散居在俄国、瑞典、法国等地的诺贝尔的亲属,后来还联合起来,准备推翻这份遗嘱或否定其最终的合法性,从而瓜分这笔庞大的遗产。一些瑞典人士甚至公开出面,批评这份遗嘱忽略了瑞典的利益,没有体现瑞典人民的爱国主义。人们认为,这份遗嘱本身也是有缺陷的。首先,它没有确认诺贝尔是哪国公民,这涉及到遗嘱该由哪国来判定其合法性问题。后来,当遗嘱执行人在与评奖单位协商未来基金会的法规细则时,又遭到瑞典科学院的抵制,从而再次引发了遗嘱合法性之争。最后达成了妥协:遗嘱执行人答应由诺贝尔的亲属收购并继续经营巴库的石油企业;遗嘱执行人答应将诺贝尔遗产中1897 年一年的利息由其亲属继承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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